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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吗?
发表时间:2018-11-01     阅读次数:     字体:【

钱某的房子在市中心医院对面,周边有菜市场、老年活动中心,配套设施非常齐全,钱某住着也非常顺心。然而,前不久政府部门贴出公告,要对这一带进行旧城改造,欲征收林某所住的房屋。但是钱某在这里已经生活了 20多年,早已习惯这里便利的条件,如果搬到其他地方,他们担心自己无法适应。于是在政府工作人员上门商定征收补偿事宜时,某表示不愿搬离原来的位置,希望能得到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并请求政府能在附近安置住房。而政府工作人员却明确表示,此次征收,政府一律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钱某非常疑惑,想知道自己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可知,被征收人是有权利选择补偿方式的。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是两种法定的补偿方式,无论被征收人选择哪种补偿方式,征收人都应当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由此可见,被征收人不仅有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而且有权要求征收人在改建地段就近安排住房。本案中,政府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钱某所住房屋,应当依法尊重他们的选择,按照他们的要求就近为其安排房屋。
在此孟文静和李文谦律师建议: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是两种法定的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任意一种。如果征收人强制规定采取某种补偿方式,就是对被征收人补偿选择权的侵害,被征收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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