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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返还被违法征收的土地,应当确认违法
发表时间:2018-11-01     阅读次数:     字体:【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渐突出,“未批先征”、“以租代征”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今天,就让我们通过2017年山东高院保护产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之一,聊聊万一遇到“未批先征”,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王先生在聊城市某村享有合法的承包地经营权。2014年,当地政府为了扩宽公路,在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也未与王先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占用了王先生的承包地并已经进行建设使用。
《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拥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但是在本案中,当地政府存在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未进行征地公告,也未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违法行为,因此,当地政府占用王先生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但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对于依法应当撤销的行政行为,如果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本案中,涉案承包地已经被用于建设使用,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返还该承包地,因此法院只能判决确认违法,但是可以同时判决责令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还应依法判决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当地政府未批先征的行为违法,只是因公共利益无法被撤销,当地政府应当通过补办征收手续等方式予以补救。如果在补办征收手续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款之外仍有损失,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另行解决。
在此,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您发现您的土地被“未批先征”或者“以租代征”,您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请及时咨询律师,尽快委托律师进行维权。若您有任何征地拆迁的疑问,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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