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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你被政府“套路”了吗
发表时间:2018-11-01     阅读次数:     字体:【

近年来,拆迁工作如火如荼地在各地开展,某些拆迁部门为了提高效率,采用了形形色色的方法“劝说”拆迁户,那么,您是否会被他们“套路”呢?
“套路”一:口头允诺
有些拆迁部门在与被拆迁户的谈判过程中,盲目追求拆迁效率,对于被拆迁户提出的种种要求均口头允诺,或是口头承诺给拆迁户额外的补偿,却没有提供任何书面凭证,事后又以无书面协议而拒绝履行承诺。如此,被拆迁户遭受了极大的损失,赔了“房子”又折“钱”。
“套路”二:先拆后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先补偿后搬迁是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而实践中,个别地方却存在先拆后补的现象。拆迁部门直接强拆房屋,声称事后将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却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更别说主动对拆迁户进行补偿。
“套路”三:奖励引诱
各地拆迁部门几乎都会对拆迁户给予奖励,即对在限定期限内主动搬迁的拆迁户给予奖励金额,甚至有的地方规定“搬得越早,奖励越高”。殊不知这又是拆迁部门的“套路”,高昂的奖励都是从被拆迁人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压榨”出来的,目的就是变相“胁迫”被拆迁人签协议。诚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然而这条规定所强调的是在拆迁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所有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均有享受补助和奖励的权利。实务中有些拆迁方却将此故意曲解,意在“引诱”被拆迁人及早搬迁。一旦被拆迁人拿了拆迁奖励、签了协议,基本上便没有了与拆迁单位协商补偿价款的空间。
“套路”四:强说违建
现实中确实有些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原因缺乏完备的房产手续,然而这些房屋未必一定是“违章建筑”。拆迁过程中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当由有权机构调查认定。被拆迁人无需近因拆迁部门的强说违建便自觉理亏,因胆惧而无理由拒签拆迁协议,而是应要求进行房屋调查认定。
“套路”五:政策导向
实务中有些地方告以“红头文件”“地方政策”公布拆迁事项,许多百姓也因此误以为拆迁是政府决策行为,而没有从法律源头思考该政策的合法性。律师提醒,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涉及城乡土地规划,均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能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拆迁户在看到此类拆迁公告时,应当顺着文件寻找其法律源头,看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别被行政机关又一次“套路”了。
李文谦与孟文静律师从事征地拆迁法律工作多年,实务经验丰富,若您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了类似的“套路”,欢迎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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