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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强拆胜诉判决:强拆主体未能提交证明其实施拆除行为的合法证据、依据,应视为拆除行为无证据、依据
发表时间:2019-07-17     阅读次数:     字体:【

原告:孙先生等53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蓝秦律师团李文谦律师、张金达律师、张方隅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孙先生等人是安徽省某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并长期居住于此。因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孙先生等人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2018年11月22日,安徽省某镇人民政府为加快拆迁进程,在未与孙先生等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前提下,且在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情况下,将孙先生等人的房屋强制拆除。

孙先生等人认为依法维权迫在眉睫,通过多方咨询,找到了征地拆迁法律专家团队--北京蓝秦律师团,蓝秦律师团队的李文谦律师、张金达律师、张方隅实习律师组成维权团队,为其代理强拆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蓝秦律师团队介入案件后,立即着手调查,在了解事件全貌后,指导孙先生等人依法提起确认房屋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庭审中,我方向法庭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安徽省某镇人民政府是适格被告,且参与实施了拆除行为。面对我方提出的强有力的证据,被告安徽省某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异议没有被法庭认可,其也未能提供强拆的相应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安徽省某镇人民政府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若其不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庭审中,安徽省某镇人民政府未能提交证明其实施拆除行为的合法证据、依据,因此应视为拆除行为无证据、依据。故孙先生等人认为安徽省某镇人民政府拆除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

律师说法

本案安徽省某镇人民政府强拆孙先生等人房屋的行为存在诸多违法点,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安徽省某镇人民政府没有对孙先生等人房屋进行拆除的法定职权;其次,孙先生等人的房屋仅是满足自身生活需要,安徽省某镇人民政府拆除孙先生等人的房屋没有任何合法证据、依据;再次,安徽省某镇人民政府在拆除孙先生房屋前,未下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其整个征收程序均违法,违背了“先补偿、后拆迁”法律规定,安徽省某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所作所为承担法律责任。

 

胜诉判决

法院最终支持了蓝秦律师团队的观点,判决被告安徽省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孙先生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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