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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吗?
发表时间:2019-08-19     阅读次数:     字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根据承包合同对耕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一般情况下,除《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村集体无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该法条规定,只有发生上述三种情况时,村集体才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那么,对于目前农民大规模进城户籍变为城镇户口的情况,村集体有没有权利收回其承包地呢?原《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即对于全家迁入社区的市,转为城镇户口的,发包方有权收回其承包地。由于该法律规定使欲进城农民丧失了土地承包权,阻碍了农民进城的意愿,放缓了我国城镇化进程,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在这个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1229日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次修正案,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该法条删除了关于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对举家进程变为城镇户口的,发包方也无权收回承包地。

综上所述,除《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外,村集体均无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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