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房屋的补偿数额,很大因素上取决于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不光评估结果要符合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评估程序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房屋被征收人的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但是房屋评估环节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较为陌生,因此,我律师团梳理了房屋评估程序的大致流程以便房屋被征收人进行对照。
一、选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签订合同
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三、实地评估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示后的房屋调查结果进行实地查勘,调查和对被征收房屋情况,拍摄放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盖章确认。
四、业内评估
1.估价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2.估价目的:“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或“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3.估价技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并对各种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对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五、公示解释
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和解释 。
六、提交报告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征地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七、申请复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
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符合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八、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可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所在地房屋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以上便是征收房屋评估程序的内容,如果您对房屋评估价格不满意,或者发现房屋评估程序中存在违法,应当第一事件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以免补偿款大幅贬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