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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政府信息公开与否,都必须履行答复的义务
发表时间:2019-10-16     阅读次数:     字体:【


在权力清单、阳光行政等一系列的政策导向下,现在行政机关依法执政、公开透明比起从前可以说是有了较大的提升,而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对官本位的畏惧感也逐渐消失,申请信息公开的申请逐年上升,但是在依法行政的大趋势下,仍旧有一些行政机关会以各种看似合法合规的事由来决绝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那么今天我们就给大家讲一则这样的案例,让大家理解政府信息的公开和答复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一、案情简介2018)陕7102行再1号

李某申请信息公开,但一直没得到答复,遂起诉;

李某诉A街道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法院受理后指定了开庭时间,但李某因为上访涉嫌寻衅滋事被拘留10日,错过开庭时间,法院也未收到任何延期开庭申请

法院遂裁定:按李某撤诉处理;

李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裁定原审法院再审此案件;

被告辩称:宅基地审核批复属于土地管理部门管辖,被告没有土地批复及管理的权限,也从未制作相关材料,不属于原审被告请求依法公开的信息范畴。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从李某上访的细节我们可以看到上访本身的风险性,其不仅可能耽误起诉期限,甚至还可能因此而延误开庭时间,让本来能够很快解决的事情长久不能解决。

而对于案情,被告所辩称的,大致意思就是说:这件事自己没权管,也不归自己管,更没有制作相关材料,自始至终这件事跟自己都没关系,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

这件事可能归被告管,也可能不归他管,但是无论是否归被告管辖,只要其收到了信息公开申请,哪怕是并非自己管辖的范围,那么也应当作出相应的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否公开,信息是否存在,内容是否明确,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对申请人进行告知。

三、法院判决

1. 撤销一审裁定;

2. 责令被告15日内作出并邮寄对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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