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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6年前的征地批复和补偿标准,合法吗?
发表时间:2019-10-18     阅读次数:     字体:【


最近有当事人向我律师团咨询,征收方用6年前的征地批复和补偿标准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是否合法?下面,就这个问题进行梳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可知,在征收集体土地前,征收方需要取得省级政府或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复,也称征地批文。征地批文是进行集体土地征收的合法文件,只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文,才可以进行土地征收。

在土地征收前,要先进行征地报批工作,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前期的征询、听证、调查登记等情况拟定“一书四方案”,拟定好后, “一书四方案”连同调查登记结果、听证情况等材料组卷,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上报有批准权的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答复,产生征地批复。征收方取得征地批复后,才可以进行后续的征收工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14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规定,征地批复的有效期是两年。也就是说,在取得征地批复后,两年内未进行土地征收工作的,征地批复失效。无有效的征地批复,征收方就不能进行征收工作。

回到当事人的问题,征收方用6年前的征地批复和补偿标准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显然是不合法的。经过6年,征地批复已经失效,土地征收无合法依据,征收行为是不合法的。另外,按照6年前的标准进行补偿,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土地征收涉及复杂的程序,作为被征收人,如果遇到征收方无征地批复,补偿又明显不合理的情况,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补偿。

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私信或者在文章下面留言,蓝秦律师团会及时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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