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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认定为危房,未经房主同意可以强拆吗?
发表时间:2019-10-28     阅读次数:     字体:【


如果房屋的危险系数较高,可以不经房主同意。但是必须要经过法定程序。但我们要注意的一点是,危房的认定必须经过鉴定机构坚定,但不是谁都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老百姓的房子的。

一、行政机关不具备申请鉴定的主体资格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即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才有权利委托坚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是没有权力私自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所谓危房鉴定的。

二、危房的危险程度有等级,并非所有危房都要拆除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即危房并非只有拆除一条路,尤其是对于经过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能够排除危险的危房,行政机关是不可以强拆的。

三、无修缮价值的房屋可以不经房主同意,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强制拆除

根据《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即,在作出强制决定即强制拆除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催告义务,没有履行催告义务是不能强制拆除的,而当事人接到催告后,是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的, 只有在经过催告后、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且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此时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强制拆除房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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