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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补偿协议后反悔,拆迁方有强拆房屋的权力吗?
发表时间:2019-12-19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中,因存在许多拆迁利益纠葛,也因此产生了很多的矛盾,更有甚者许多地方的行政机关甚至都不会与拆迁户进行协商,一旦自己提出来的条件不被接受,就会选择强拆。但是如果在双方达成《补偿协议》之后,拆迁户反悔了,行政机关有权力强拆吗?

强拆,就必须有合法的理由,现在法律上已经不允许行政机关强拆了,因此原则上必须申请法院来强制拆除房屋。但是如果拆迁户在签订了《补偿协议》后又反悔,行政机关此时大可以说自己是履行协议而拆除房屋,辩解说自己拆除房屋的行为不是“强拆”。这个理由看起来有些道理,却忽视了《补偿协议》的本来目的以及签订补偿协议双方的主体地位,行政协议不像民事协议,双方地位的不对等、以及在拆迁行政行为中老百姓知识的缺乏,作为老百姓的拆迁户违约了,是不能类比合同法来执行的,应当给予拆迁户一定的反悔权利,该反悔权利的基础就是《合同法》中“显示公平”的原则,否则就违反了法律最基础的公平公正原则,即如果拆迁户反悔了,那么作为行政协议一种的《补偿协议》就不再具有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不再赋予行政机关拆除房屋的权利,那么行政机关就没有权力选择继续拆除房屋,

更何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拆的权利,而尽管拆迁户违约属于特殊情况,但对于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从这个角度讲,在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后又反悔的情况,行政机关也没有权力强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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