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征收补偿可以说是所有问题的核心,许多拆迁的纠纷其实都是因为补偿款数额谈不拢才发生的,而其中强拆、偷拆、误拆都是行政机关为了少给乃至不给拆迁款所编造的花样,其本质都是违法的。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案例,行政机关在拆除当事人邻居家房子的时候,因为两栋房屋在一些附属结构上彼此连接,一并把没有签协议的拆迁户房屋给拆除了,那么此时行政机关行为能否被确认违法呢?
一、案情简介
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王阿六的房子所在地区面临了征地拆迁,而其邻居赵某与拆迁指挥部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12年3月1日,拆迁指挥部组织拆迁队伍,对已签订协议并腾空的赵某的房屋进行拆除,而在拆除王阿六邻居的房屋时,由于其与王阿六的房屋相连又是木结构,在拆除的过程中,王阿六的老屋受到严重影响,后被彻底拆除。
拆迁指挥部表示这是“误拆”,对于在依法拆迁中造成王阿六的房屋损毁,拆迁指挥部遂提出建议,想要在按房屋评估价补偿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房屋拆迁材料款等补偿,但王阿六认为该补偿总额过低,难以接受接受,后王阿六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的“误拆”行为违法,区政府表示跟自己没关系,应该起诉拆迁指挥部。
二、案情分析
首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在本案中,征收的主体为区政府,拆迁指挥部系由其组建临时机构,作为征迁实施主体负责横塘沿社区拆迁安置工作,拆迁指挥部以其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因此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该是由区政府来承担。而在本案中区政府所辩称的,称拆迁指挥部组织人员拆除房屋时,不小心导致了本案房屋误被损毁因此而倒塌,声称其拆除房屋行为完全是过失行为,并非强拆、偷拆。
且不论其拆除行为性质如何,只要是没有签协议就拆除房屋,其本身都是严重违法的,行政机关已经造成了原告的房屋被损毁的事实,如果按照征收补偿来对本案当事人进行补偿,那么行政机关的违法成本又怎么体现呢?本案中拆迁方和拆迁户之间就本案中被拆除的房屋的拆迁安置,没有达成任何的补偿安置协议,违反了法律上关于拆迁工作的的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何况过失、不小心误拆这些都不是其法定的免责理由,因此行政机关的拆除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必须对当事人作出行政赔偿。
三、法院判决
判决:确认区政府“误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总结
在征地拆迁中,凡是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而且征地拆迁补偿数额必须合理合法,如果大家的认为自己的拆迁补偿不合理,请及时采取维权手段,必要时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提起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