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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拆迁款没谈拢,三层房屋一晚上被拆光,该找谁说理?
发表时间:2020-07-09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问题始终是核心问题,如果拆迁款谈拢了那么一切都好说,如果谈不拢那么拆迁户就要面临强拆的风险。但目前媒体和网络信息这么发达,强拆很容易被曝光,于是很多地方政府就开始夜里偷拆,强拆后一地瓦砾不留下一丝证据,让拆迁户欲哭无泪,那么面对这样的案件,法院如何审判才能实现公平正义呢?

一、案情简介(案号:2017)赣行终322号

杨某家里的房屋所在区域,面临征地拆迁,当地拆迁指挥部多次与杨某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因补偿金额差距较大,一直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2014年10月1日凌晨,该房屋被连夜拆除,杨某当日上午才得知此事,遂找到拆迁指挥部质问,指挥部表示是当地村民拆的,杨某于是去公安机关报案,但一直没有查清夜里强拆人员是谁。

杨某遂起诉,将设立拆迁指挥部的市政府列为被告,起诉请求确认市政府强拆违法并且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杨某要求确认市政府强拆违法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遂上诉。

二、案件分析

偷拆,全称“偷偷强拆”。本案的焦点,就在于深夜偷拆房屋却没有查明强拆主体,应不应当由市政府负责。本案中杨某房屋,在10月1日凌晨被偷拆,而且还是在几个小时内被拆得一干二净,拆迁指挥部拒绝承认是自己干的,并且说是附近村民干的。深夜里几个小时内把三层楼房拆得一干二净,试问普通村民能做到吗?拆迁指挥部在这里的说辞可以说颇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意味了。

但尽管法官、市政府、原告杨某都心知肚明,就是市政府旗下的拆迁指挥部强拆的房屋,但是因为偷拆得很谨慎,拆迁人员没有留下一丝马脚在现场,这也让杨某没有一点证据来证明是市政府指使拆迁指挥部强拆,而没有证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如果法官因为证据不足而认定市政府与拆迁指挥部没有责任的话,就会形成这样一个逻辑:“只要“偷偷强拆”做得隐蔽,就可以随意强拆房屋。”这个逻辑很可怕,也是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

而为了避免这种情形出现,就需要法官发挥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在行政诉讼因为老百姓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老百姓的利益,法律规定了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而因为对于“偷偷强拆”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此时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就至关重要。

首先,被拆的楼房是有着整整三层的高度从当夜凌晨开始,在几个小时内便被拆除得一干二净这怎么可能是普通村民可以做到的呢?其次,拆除房屋的受益主体只有市政府,其他人没有动机来拆除房屋。因此市政府指使指挥部“偷偷强拆”的嫌疑最大,此时理所当然应当由市政府来承担举证责任,要充分证明当天夜里自己没有派人去强拆。

三、法院说理及判决

被拆房屋是一栋三层楼建筑,在几个小时内被整体拆除,并非零散村民在无组织情况下可以完成,被上诉人主张涉案房屋是当地村民所拆的证据不足,也与常理常情相悖,本院不予认可,高安市政府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市政府强拆违法。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市政府既然不能证明自己当晚没有参与强拆,那么就应当认定市政府参与了强拆,这个论证单从逻辑上来看实在是太欺负行政机关了,但综合实践考量,是很公平的一个处理方式。

在确认了市政府是强拆主体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案中,市政府在未与杨某达成补偿协议也没有下达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在深夜偷偷强拆房屋,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杨某的房屋是在2014年10月1日凌晨被拆除,当天明显是节假日,这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因此,市政府深夜强制拆除杨某房屋的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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