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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下属机关借“误拆”来强拆,法院判决区政府应承担责任
发表时间:2020-07-09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问题始终是矛盾的核心,拆迁户们如果没有就补偿款问题和拆迁部门达成一致,那么就有被强拆的风险。但随着当今社会强拆被曝光的风险增加,迫使行政机关们不得不想其他的名目来掩盖强拆,比如“误拆”,众所周知过失犯罪比故意犯罪的刑法要轻得多,行政机关也是想钻这个空子来强拆,那么对此法院态度如何呢?

一、案情简介(案号:2017)晋03行初33号

孙某家的房屋所在地区最近面临征地拆迁,负责征地拆迁具体工作的是区政府下属的街道办。街道办的人员多次与孙某就补偿款数额的问题进行协商,孙某认为补偿款数额太低,安置房的位置也十分偏僻,因此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一日,街道办组织了拆迁队,强制拆除了孙某的房屋,屋内财产大部分并未搬出,造成严重损失自始自终街道办都没哟出示过拆迁的相关文件,在强拆之后没有与孙某协商过补偿事宜。孙某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

区政府表示:对涉案房屋征收时,涉案房屋已经搬空,被征收人早已搬离房屋施工队在实施拆除其他空置单元楼时,造成了原告房屋的拆除,属于误拆而且是街道办组织拆除孙某的房屋,跟自己无关,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街道办表示:拆除孙某的房屋属于误拆,不是强拆,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误拆”,这个“误”字可以理解成“不小心碰倒了房子”,也可以理解成“认错房子拆错了”,无论那种解释都可以看做行政机关对自己强拆行为的否认。而尽管看起来“误拆”没有“强拆”的性质严重,但拆迁问题毕竟不是刑法领域,在于没签订补偿协议的前提下,问题的关键不行政机关怎么拆,而在于行政机关拆没拆。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对于拆迁户的合法房屋,只有法院才有强拆的权力,行政机关强拆是违反法律程序的,更不用说本案中无论是街道办还是区政府,都没有就补偿安置问题给落实到位,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原则,其拆除孙某房屋的事实是违法行为,哪怕其真是“误拆”,也不会减轻他们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说理及判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之规定,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而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街道办事处是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只有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部门不具有该职权。

因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上述职权,房屋征收部门对原告孙桂琦房屋实施了违法强拆,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应对该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判决:确认区政府、街道办强拆孙某房屋行为违法。

四、案件总结

本案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行政机关是如何拆除房屋,而在于拆没拆,只要是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擅自拆除拆迁户房屋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不会因为是“不小心碰倒了你的房子”这种“误拆”狡辩而减轻责任。

另外,本案中区政府实力甩锅、街道办挺身而出愿意承担误拆责任,可以说是典型的铛箭、背锅行为,但是法院审判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的,不论街道办如何“仗义”,区政府最终依旧要承担非法强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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