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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妙招”:征收不成,鉴为“危房”
发表时间:2020-07-17     阅读次数:     字体:【

事情是这样的:

2012年,A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桂花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张三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张三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5月1日,B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A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B市C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C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C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0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张三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违法。

本案焦点: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案件分析:

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当确认违法。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C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

本案中的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当被执法人员告知“我们的行为审批手续齐全。属于合法行为,请配合公务”时,不要一概消极地认为一切都没有余地了。行政机关也有犯错的时候,但是在诸多环节中,究竟哪个环节出错,出了什么错,我们应当如何挽救自己的损失?这需要专业的眼睛为您识别。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是征地拆迁案件维权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不仅可以为当事人创造与拆迁部门协商谈判的机会,更是为之后申请国家赔偿程序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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