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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方式选择:能否既要钱又要房?
发表时间:2020-07-20     阅读次数:     字体:【

房屋是我国大多数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在强调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同时,应当严格规范房屋征收活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从以往实践来看,在所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中,大多反映的是征收补偿问题。允许被征收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补偿形式,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看,补偿形式有“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所谓“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所谓“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那么被征收人能否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呢?答案是肯定的,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在可能的补偿方式选择中,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有权选择单一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也有权组合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注意不是既可以要求完全的货币补偿同时又可以要求给予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即不能获得双倍补偿)。不论是选择单一补偿方式,还是选择组合补偿方式,只要不违背公平补偿原则不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就没有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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