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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原宅基地范围内翻建房屋,不宜直接认定为违建予以拆除
发表时间:2020-07-29     阅读次数:     字体:【

房屋——是大多数中国老百姓最重要的私有财产。在我国农村,根据“一户一宅”政策,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宅基地。但是很多村民因此认为,自家的地,想怎么建房就怎么建房,实则不然,根据各地区关于城乡规划的具体规定,在自家宅基地上加盖新房或者翻新原有房屋,也是需要依法经过审批手续的。很多老百姓因为不懂法,在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翻建,这样做往往给自己带来一些不利后果,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因此将房屋强制拆除,但老百姓常犯的这个错误难道真的严重到需要强制拆除房屋吗?

事情是这样的: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刘女士,因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墙体开裂,刘女士遂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但是这次翻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海淀城管局将该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向刘女士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刘女士在15日内自行拆除房屋,逾期不拆除的,将强制拆除。刘女士对上述决定不服。

法院观点:女士所建房屋虽确属未批先建,但刘女士仅仅是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用途也是用于自己和家人生活居住所建房屋也未超过原有面积,更未加盖。且需强调的是,该房屋系刘女士及其儿子的唯一居所。如有权机关在确认该房屋为违建后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最终履行,则刘女士及其家人必将面临流离失所的结局。合议庭认为,法律并非仅是条文中所罗列的惩处性规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针对刘女士所面临的困境,海淀城管局应先选择采取责令限期补办规划手续等改正措施后,再针对相应改正的情况酌情作出决定。现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必然将对刘洪艳的权益造成过度损害,应属明显不当,故对海淀城管局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维权启发一是在农村建设或翻建房屋,也要履行法定审批手续,不可擅自动工;二是房屋虽未批先建,但对于未超出原有面积的翻建行为,不能一律直接拆除,应先选择采取责令限期补办规划手续等改正措施后,再针对相应改正的情况酌情作出决定。

如果您因为类似的原因导致房屋面临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风险,不要因为自己的行为也存在些许瑕疵,自觉理亏,便不敢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时,关于房屋的合法性以及该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往往涉及到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您遇到类似的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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