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秦文集

法院判例:夜里偷拆还不承认?看你往哪跑!
发表时间:2020-07-31     阅读次数:     字体:【

一、基本案情介绍

事情发生在2015年12月13日深夜,原告家人正在熟睡之际,原告房屋周围遭拆迁人员偷拆袭击,原告家人紧急避难逃出,幸免于难。原告随即向镇上的派出所报案,并抓住了实施强拆的犯罪嫌疑人,扣押了拉土车一辆。因此次偷拆,原告家里狼藉一片,周围墙壁及楼板裂痕满满,原告家已经成为危房。2016年4月22日凌晨2点30分,同一伙犯罪嫌疑人采取封堵道路、限制周边人群自由、利用挖掘机等作案工具强行将原告三层民宅夷为平地,原告家庭四代十三口之家的所有财产及生活用品等均被洗劫一空且去向不明。上述事件发生后,原告多次向公安机关、政府部门求救,但均未获得有效答复,政府部门均表示不知道该事件,偷拆事件与自己无关。为弄清到底是谁强拆了原告房屋,原告不得不反复奔波于各政府部门之间,后锁定了被告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房屋位于宝鸡市新东岭城市综合体拆迁改造项目外延区域2015年5月22日,宝鸡市新东岭城市综合体拆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作出拆除通知,将宝鸡市金台区陈仓路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交于兴盛达公司拆除。被告承认拆除行为,但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涉案房屋是否被被告强行拆除,该拆除行为是否合法。被告宝鸡市政府虽主张自己未实施强拆行为,而是由第三方,即兴盛达公司实施,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拆除涉案房屋系兴盛达公司的自主决定,因此可以判断兴盛达公司是执行被告的命令才实施的偷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上述规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2.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且,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作出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原告并未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告宝鸡市政府不能证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原告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又不能证明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被告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三、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宝鸡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22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宝鸡市政府在夜里偷拆原告房屋的行为十分恶劣,实践中,还有很多这种偷拆、误拆的情况,甚至都找不出到底是谁拆的,行政机关之间还不断踢皮球,使被征收人的维权之路难上加难。但是,最高法之前作出了(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的行政裁定,此后,当被征收人的房屋在征地拆迁阶段被强拆,那么政府等作为征收方的行政机关就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房屋被强拆是其他人或者组织干的、并且自己全然不知情,否则行政机关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上一篇:开发区管委会,到底官衔几何?
下一篇:《土地管理法》新规:农村拆迁补偿,可以重新安排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