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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典型案例:分户评估报告未送达,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发表时间:2020-08-07     阅读次数:     字体:【

在房屋拆迁中,评估报告是确定被拆迁人应得拆迁补偿数额的基础。可以说,评估报告对被拆迁人至关重要。而分户评估报告直接关系到各被拆户的补偿数额。在最高院发布的这个典型案例中,因分户评估报告未向被拆迁人送达,征收补偿决定最终被撤销。

一、案件基本情况

武汉某铁路配件厂,在当地有合法厂房。2015年,当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配件厂的厂房位于征收范围内。但是,当地征收方后续一直没有与配件厂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配件厂未签订补偿协议2016年,当地区政府对配件厂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配件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决定。

二、案件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复核鉴定

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房屋征收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在该案中,区政府虽然公示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但是在期满之后却未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配件厂。而是时隔8个月之后,才向配件厂留置送达。致使配件厂丧失了对报告结果提出异议寻求救济的机会,对配件厂的实质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区政府据此作出补偿决定的程序是违法的,补偿决定应当被撤销。

三、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四、律师总结

分户评估报告中房屋价值估价结果是直接关系到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合理的关键依据,征收方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向被征收人送达。通常,征收方在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时,会在公告中载明被征收人的救济期限。如果征收方不将分户评估结果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无法在期限内对报告的结果提出复核鉴定,合法权益将受到侵害。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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