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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要求法院对“红头文件”进行审查?
发表时间:2020-08-10     阅读次数:     字体:【

行政机关开展征地拆迁工作,需要经过很多法定程序,比如就征地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收范围,制定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等等。在这诸多程序中,很多行政机关雷厉风行,“简单粗暴”,其中不乏有违法行政的现象出现。但是政府行为总是自带合法合规的外包装,他们永远有红头文件在手,有无法反驳的理由,让老百姓们不得不从。很多老百姓认为只要看到了红头文件,就说明这是上级的意思、是国家的意思,其实不然。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该条规定了在行政诉讼中对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红头文件进行附带审查的制度。

关于这个制度,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才能有效提出自己的审查要求:

第一,审查对象只能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决定;

第二,审查方式只能是附带审查,即当事人必须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三,向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提出申请;

第四,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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