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拆迁部门与拆迁户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和调换房屋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补偿协议一时无法达成。为避免双方久拖不决,《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市县级政府就要作出补偿决定。很多拆迁户看到补偿决定后发现,补偿决定中的补偿金额还远不及协商时的补偿金额,开始后悔不已。那么,补偿决定一旦作出,还能再协商订立补偿协议吗?对此,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补偿决定已作出且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因此,在政府就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双方还可以就补偿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订立补偿协议。
(二)补偿决定已作出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已超过申请期限
此时,征收补偿决定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一般来说,征收补偿决定在向被征收人送达后已生效,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双方不宜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此时,若双方协商一致,则可以先由政府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再订立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