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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上,“沉默”究竟是视为同意还是拒绝?
发表时间:2020-09-07     阅读次数:     字体:【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与人交往或者进行交易,需要各种各样的情感表达或意思表示,或喜或忧、或同意或拒绝,但有这样一类特殊的表现,使我们难辨表达者的内心真意,那就是——“沉默”。那么,在民法上,单纯的沉默究竟是被视为同意还是被视为拒绝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单纯的沉默被视为意思表示的情况主要有6种,其中沉默被视为拒绝的有:①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②对于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③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而沉默被视为同意的有:①在试用买卖中,如果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则视为同意购买。②在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转租。③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在前述6种情况之外的交易中,单纯的沉默一般不可视为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除非当事人有约定、或依交易习惯可确定时,才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交易习惯来确定“沉默”的含义。

民事纠纷往往聚焦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及时、高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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