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房价不断上涨,导致租房市场更加火爆。一些出租人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就一个合同与多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那么,在这种“一房数租”的情况下,谁才享有真正的承租权呢?
张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张某表示同意。但是,张某在与王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杨某并已交付。王某、杨某、陈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优先;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优先;
(3)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优先。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即受损害的一方可主张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
在该案中,杨某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为第一顺位的承租人,应当依法享有承租权。那么,王某和陈某的利益如何保障呢?王某可以追究张某的违约责任,而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