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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告官要见官!拆迁户起诉,行政机关负责人须依法出庭!
发表时间:2021-02-01     阅读次数:     字体:【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起因无不是补偿安置问题,如果拆迁户不肯就补偿数额问题让步,那么就可能遭遇违法拆迁行为而当拆迁户就违法拆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后,在法庭现场几乎很难见到行政机关负责人。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个新规定,确保以后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拆迁户起诉行政机关,告官要见官!

根据法释〔202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即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要在一审案件出庭,在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也要依法出庭。

根据《规定》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可见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原则上必须是正职、副职负责人,至少也要是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为什么最高法近期要出台这么一个规定,要保障老百姓“告官要见官”的权利呢?主要原因在于,行政诉讼的价值除了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被行政机关侵犯外,另一方面则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化进程,但如果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亲自出庭,那么这个价值也难以实现。另一方面,老百姓告行政机关,最后见不到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这无论是情理还是法理上,也都是不公平的,因此最高法近日作出了这样一个规定,保障老百姓“告官要见官”的权利。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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