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日常生活中,有权利才会有义务,而当我们享受权利时就要承担义务,继承权也是如此。
继承者有继承遗产的资格,但在拥有继承权的同时,还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有些人不想承担该笔债务,就会主动放弃继承权,但又担心自己即使放弃继承权还依然需要偿还债务。那么,放弃了继承权,还需要替被继承人还债吗?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限定继承】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法律明确规定,分割遗产,是需要清偿被继承人所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但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不需要再承担清偿责任,是因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反之,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还要求其承担债务,则不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对继承人而言是有失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