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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权人对征补协议不服,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发表时间:2021-04-15     阅读次数:     字体:【

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人为了工作和生活的需要,选择离开农村,到大城市发展,常常把家里承包地的经营权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转让给他人使用,那么如果该土地被征收,实际经营权人对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呢?

老王在幸福村有一围塘,2005年,老王与陈某签订协议,将围塘租给陈某养殖使用,20141月,经幸福村村委会同意,老王与陈某签订协议,将围塘的经营权转让给陈某。后因建设需要,当地政府征用了上述土地,20145月,当地政府与老王签订了征收围塘补偿协议,补偿围塘两座水门和围塘抢修建设的防海堤共15万元,并由老王领取了该款项。201512月,陈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当地政府与老王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判令将补偿款补偿给陈某。一审法院以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了陈某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裁定,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原判决。

在本案中,案涉围塘的实际经营权人是陈某,对于涉及该围塘的补偿协议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陈某认为当地政府将其经营使用的围塘的相关补偿费用补偿给老王错误,并要求撤销补偿协议,返还补偿款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在征收过程中,不免会存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经营权人不一致的情况,核心涉及对于地上附着物、青苗款的补偿利益,而被征收土地的实际经营权人,对地上附着物、青苗依法享有所有权,不服行政机关对地上附着物、青苗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行为的,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协议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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