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自己的事情由自己处理,后果由自己来承担,在法律上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从道德层面上来看,如果在别人急需帮助之时,因他人未委托就保持冷眼旁观,那这个世界将是没有温度的,法律虽然不鼓励肆意干预他人事务,但也不会否定助人为乐者的善意。这就涉及到了“无因管理”的问题,《民法典》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民法典》将无因管理定义为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并且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此规定的意义在于,管理人自身本无任何权利或义务管理他人事务,如果他人不希望管理人干涉自己,表明愿意放任自己的利益受损,尤其是在他人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想法时,此时管理人应当尊重他人的意见。因此,当管理人的行为在符合受益者的真实意愿时,可以请求受益者偿还管理的费用或者给予补偿。
需要我们明白的是,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的损失属于补偿而不是赔偿。其区别在于,赔偿应当包括管理人的全部损失,而补偿则仅包括管理人所受损失的合理部分,一般小于全部损失。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管理人也有请求受益者给予补偿的权利。比如,有人想要自杀,虽然明确表明自己不愿被救,但救助者对自杀者的帮助理应得到法律与道德的认可。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那么,管理人有哪些义务呢?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通俗点说,就是好人做到底,既然提供了帮助,开始管理事务,就不能无故停止,不能半途而废。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据此,管理人有义务及时告知受益人自己在管理事务,如何管理事务,让受益人充分了解情况。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无因管理制度,不仅保证了助人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受益者作出了保护,这一制度的实施,让这个社会变得温暖了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