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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无因管理:未受委托帮助他人,管理者有何义务?
发表时间:2021-05-19     阅读次数:     字体:【

“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自己的事情由自己处理后果由自己来承担在法律上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从道德层面上来看如果在别人急需帮助之时因他人未委托就保持冷眼旁观那这个世界将是没有温度的法律虽然不鼓励肆意干预他人事务但也不会否定助人为乐者的善意这就涉及到了“无因管理”的问题,《民法典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民法典将无因管理定义为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并且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此规定的意义在于管理人自身本无任何权利或义务管理他人事务如果他人不希望管理人干涉自己表明愿意放任自己的利益受损尤其是在他人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想法时此时管理人应当尊重他人的意见因此当管理人的行为在符合受益者的真实意愿时可以请求受益者偿还管理的费用或者给予补偿

需要我们明白的是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的损失属于补偿而不是赔偿其区别在于赔偿应当包括管理人的全部损失而补偿则仅包括管理人所受损失的合理部分一般小于全部损失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管理人也有请求受益者给予补偿的权利比如有人想要自杀虽然明确表明自己不愿被救但救助者对自杀者的帮助理应得到法律与道德的认可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那么管理人有哪些义务呢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通俗点说就是好人做到底既然提供了帮助开始管理事务就不能无故停止不能半途而废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据此管理人有义务及时告知受益人自己在管理事务如何管理事务让受益人充分了解情况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无因管理制度不仅保证了助人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受益者作出了保护,这一制度的实施,让这个社会变得温暖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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