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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农村房屋被强拆,5年未获赔?参照城市房屋标准赔偿
发表时间:2021-08-24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几乎都是拆迁安置补偿所导致的,如果拆迁户不愿妥协退让,就很可能会遭遇违法强拆。今天蓝秦律师通过一则最高法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强拆之后拆迁户依法享有的国家赔偿权利,以及何种情况下被强拆的农村房屋可参照城市房屋标准赔偿。

一、案情简介(案号:(2018)最高法行赔申386号)

李某的房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20126月被纳入当地拆迁范围内,因补偿标准过低,李某一直未与拆迁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31月,东昌府区政府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李某的房屋强制拆除,李某的屋内财产遭到严重毁损。

李某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东昌府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李某遂依法提起国家赔偿程序。2015年,一审法院判决区政府按照周边国有土地房屋价格7700/㎡的标准,赔付李某赔偿金870万元。李某认为一审法院所依据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价格过低,依法提起上诉。2016年,二审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李某遂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有三个要点,接下来笔者逐一给大家做一解读:

第一,为何李某房屋位于农村,却可按城市房屋标准赔偿?

一般而言,农村的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两个不同的程序,是各自独立的。而本案中,李某的农村房屋之所以可参照城市房屋的标注赔偿,主要是由于其房屋于2012年被纳入拆迁范围时,已经位于国有土地上,且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了。简单来讲,就是李某的房屋地块早在2012年前就已经被征收了,土地性质早已从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因区政府没有用地需要,所以李某才能一直居住在本地,截至2012年,李某却对此完全不知情、也没获得任何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农村房屋是可以参照城市房屋标准进行赔偿的。

第二,按城市房屋赔偿标准,是按照2013年还是2018年?

2013年至2018年,全国各地房价普遍有较大的上涨幅度,李某房屋于2013年被强拆,但如果仍按照2013年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哪怕算上5年的利息,也可能不够李某2018年重新买一处房子的。本案中,因征收决定公告时间与实际赔偿时间相隔过长,如依据征收决定公告时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该赔偿标准显然对李某不公平,故应当按照2018年李某原房屋所在地的周边新建商品(住宅)楼房的平均市场价格予以评估,以该最新评估价作为赔偿的依据。

第三,《房地产评估报告》鉴定的房屋价格过低,李某有何维权途径?

《房地产评估报告》系评估公司依法接受拆迁部门或人民法院委托,根据周边房价数据以及李某房屋具体情况所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按照法律规定,李某如对该被告不服,可依法向评估公司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如果仍不满意,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评估公司依据各方提供、以及其所搜集到的资料,严格依法依规作出了估价报告,那么该报告的价格数据往往会被法院依法采纳的,如果拆迁户认为该价格过低,一定要拿出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否则该估价报告所认定的房屋价格标注,往往就是最终赔偿的依据。

三、最高法判决

本案中,李某虽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涉案房屋强拆时,涉案房屋坐落在已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且所在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原审法院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路普玉诉求予以判决行政赔偿,并无不当。在涉案房屋损失赔偿方面,原审法院依职权针对涉案房屋作出的房屋建筑面积鉴定书和房地产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李某认为该评估报告价格过低,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四、案件总结

对于本案的三大核心问题要点,笔者在案件分析部分已经做了较为详尽的解读,而对于李某的再审申请被最高法驳回、拆迁户可从该判例中学习到的经验,笔者在此进行简要的总结。

李某的农村房屋,参照城市房价进行赔偿,这对李某而言是一个有利的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片区域内的城市商品住宅房价,彼此间往往也会有较大的差异,这与楼盘的建成时间、基础配套设施、周边环境与交通便利等都有较大的关系。李某房屋于2013年被强拆,为了保障李某的权益,评估公司则是按照2018年的当地房价进行评估,由于此时李某的房屋已经不存在,评估公司无法对房屋进行直接评估,只能以李某房屋照片、视频、相关数据作为评估依据,只要评估程序依法依规,那么这个最终的评估价格结果往往是会被法院认可的。本案中,李某虽认为评估价格仍相对较低,但却未能拿出相应的证据反驳,最终因举证不能而被驳回再审申请。因此,对拆迁户而言,只要房屋所在地面临征地拆迁,提前对房屋内外、相关装修装饰、房屋周边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是极为重要和关键的,后期国家赔偿程序时,这些都将是法院确定赔偿标准的重要依据。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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