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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遭遇骚扰和胁迫,被迫签了协议怎么办?法院:依法撤销
发表时间:2021-09-09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几乎都是拆迁安置补偿所导致的,如果拆迁户不愿妥协退让,就很可能会遭遇违法拆迁,其中胁迫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就是典型的一种。今天蓝秦律师带大家了解一下,在遭遇胁迫时被迫签订补偿协议后,该如何维权。

一、案情简介

李某的房屋位于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在房屋拆迁范围内,但因补偿安置标准过低,故一直未与拆迁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此后,拆迁公司人员对包括李某在内的拆迁户进行殴打、砸玻璃、不允许休息、跟踪纠缠、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欺压、滋扰,李某被迫于20184月签订补偿协议,后李某房屋被强制拆除。

李某认为该协议违法,应当予以撤销,遂依法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主张该协议系其在被胁迫下所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李某却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依法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此期间,该拆迁公司多名人员因涉黑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相关证据。

二、案件分析

无论是根据《民法典》还是之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具体到本案,李某原本因补偿标准过低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此后遭遇了拆迁公司人员的暴力胁迫,最终被迫签订补偿协议,这显然不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合同。

一审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并非完全错误,因为客观事实上李某虽然遭遇了胁迫,但起诉时却并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即李某主张自己遭遇了胁迫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

二审期间,因拆迁公司人员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故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相关刑事裁判文书,而该文书中载明拆迁公司人员对包括李某在内的该片区拆迁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该项新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李某遭遇胁迫的事实,故李某因遭遇胁迫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三、法院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撤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3.责令镇政府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60日内作出赔偿决定。

四、案件总结

征地拆迁期间,因被胁迫而被迫签订的补偿协议,系可撤销合同,拆迁户可依法提起诉讼撤销补偿协议。但重要的是,大家一定要提前搜集、整理、准备充足的证据以证明胁迫的事实存在,不然空口无凭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另外,大家对于撤销的期限也一定要注意,《民法典》第152条规定:“(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即一定要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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