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urceURL:file:///Users/chengzi/Desktop/张承子/文章/20220406后每日文章/20220415(橙子)山东滨州: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后,就能直接强拆房屋?.docx
案件简介
赵某在山东省滨州市XX村有一房屋,属于祖遗宅基地上的房屋。2020年6月中旬,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违法建设的移送函》,称部分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无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设,将该违法建设案件移送滨州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处理,而赵某的房屋也包含在其中。
2020年6月末,滨州市城市管理局向赵某出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赵某自行拆除房屋,2020年6月29日,赵某房屋被强制拆除。赵某立即在律师的帮助下以街道办为被告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张赵某的房屋无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建。但是,本案中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系滨州市城市管理局,而实施涉案行政强制行为的是被告街道办,被告未提供其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相应执行依据。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有法律的授权和法律依据,但被告实施的强拆行为未依法定程序进行,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街道办不服,提起上诉。街道办认为,街道办对被赵某的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是依法处置违建的过程,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应的执法规定进行的,不应被认定为违法。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街道办认可其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拆行为,其提交的滨州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能够证实实施强拆之前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依法履行公告、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等其他法定程序,一审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案件总结
是不是违建,房屋可以补办手续还是必须被拆除,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认定以及实施。在拆迁过程中,将房屋认定成违建再实施强拆,以达到促进项目进度的效果的情况经常发生。蓝秦律师提醒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启动救济程序,积极维权,早日争取合理的赔偿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