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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村民未签补偿协议,房屋在凌晨惨遭强拆!法院:违法!
发表时间:2022-04-25     阅读次数:     字体:【

SourceURL:file:///Users/chengzi/Desktop/张承子/文章/20220406后每日文章/20220418(橙子)山东枣庄:村民未签补偿协议,房屋在凌晨惨遭强拆!法院:违法!.docx

我的房子被偷拆了,我该怎么办?”“拆迁部门趁我不在家,把我房子拆了,我怎么办?在征拆实践中,我们经常会接到类似的问题。很多拆迁部门选择在夜间、在凌晨,或者趁拆迁户不在家的时候,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强拆,但实际上并没有履行自己的安置补偿职责,此时被拆了房子的老百姓是又急又气,不知道找谁算账。今天就通过这个案例,给您讲讲,遇到强拆该怎么办。

案件简介

刘某是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xx街道xx村村民,其在本村有合法的房屋一处,一家人在此居住与生活,其乐融融。20204月中旬,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将刘某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之内。但因征收补偿价格不合理,刘某一直未与拆迁部门达成协议。此时的刘某,还对拆迁部门报有期待,希望能拿到合理的补偿款,改善下家庭条件。但令刘某意想不到的是,20207月初的一个凌晨,刘某房屋被拆迁部门工作人员强制拆除,房屋内物品均被毁损。刘某认为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理应对其征收范围内被强制拆除的房屋承担责任。因此,刘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被拆除前,被告区政府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完成了全部征收程序。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并公告后,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因此,对于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为,首先应推定系被告区政府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区政府作为行政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应提供其行为合法性的相关证据。在其否认实施该行为,且未能提供该行政强拆行为合法性证据的情况下,应依法确认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区政府认为,区住建局是房屋征收部门,区住建局才是适格被告。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通常情况下,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确定遵循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基本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在起诉时难以确定的,则需要通过审理并根据职权法定及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判断。本案中,刘某被强制拆除的房屋在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范围内,在无主体认可实施了该强制拆除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首推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作为该强制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属于职权法定原则下的合理推定。在区政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强拆合法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案件总结

在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保障被征收人能够获得合法合理的安置补偿。因此,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也未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的情况下,对房屋实施强拆,明显违法。在拿到违法判决后,像刘某一样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对方申请赔偿,如果对方不赔偿,被征收人还可以通过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争取自己应得的合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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