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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院案例:确认违法拆迁行为主体,成功胜诉
发表时间:2018-11-01     阅读次数:     字体:【

如果出现拆迁方不承认自己是拆迁主体,或找不到相关拆迁主体的情形,该如何维权?我律师团援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例典型案例,带您了解征地拆迁中的相关知识。
  基本案情
家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三角路村的柳先生等78人,在三角路村的集体土地上有合法房屋。2009年4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公告,欲征收该片土地。同年8月,武汉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年,三角路村调整至武昌区政府管理。由武昌区政府负责三角路村征收拆迁综合改造项目,组织拆迁柳先生等78人房屋。后柳先生等78人中部分人的房屋在未收到告知、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拆除、毁损,武昌区政府不承认房屋是其拆的,柳先生等人一点办法也没有,于是委托了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介入,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庭审现场:
  一审中,律师首先要确定违法拆迁行为的主体,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武汉市政府发布的相关通知、办法,确定了三角路村的违法征收拆迁主体是武昌区政府。且在另案中,武汉市人民政府针对柳先生等人起诉〔2009〕第15号征收土地公告向法院提交的《行政答辩状》中,写明武昌区政府为三角路城中村改造责任主体,进一步验证了事实。
  其次就是如何让违法拆迁主体承担行政责任。在律师的指导下,柳先生等78人向法院提交了“武昌区人民政府三角路村拆迁工作专班”的门牌照片、武昌区政府下属的武昌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和徐家棚街办事处致拆迁户的安置公告和公开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武昌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等证据,用于证明武昌区政府在三角路村征收拆迁综合改造过程中,组织开展了拆迁房屋的行为。后一审法院对证据进行事实进行查明,并依法作出判决:拆除房屋行为的实施者系武昌区政府,武昌区政府对当事人房屋进行拆除的决定未经过合法程序,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柳先生等78胜诉后,武昌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武昌区政府是否为作出违法拆除行为的主体,二是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审中认定武昌区政府系违法拆除行为主体的证据合法合理,武昌区政府上诉称其相关工作部门、机构,没有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与查证的事实不相符。柳先生等78人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其上述房屋遭拆除时未按法定程序履行相应的手续,而武昌区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征收拆除房屋的行为合法。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柳先生等人成功维权。
律师总结:
通过上述这篇案例,我律师团在此提醒您:只要您发现政府的拆迁行为不合法,就要有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勇气。在违法拆迁行为中,保存第一手证据很重要,此案柳先生等人提供的照片、安置公告、公开信等证据使案件事实得到还原,政府违法的事实显而易见,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情况,请不要慌张,专业拆迁律师会通过采取系列的措施和法律手段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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