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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怎样依法维权?
发表时间:2018-11-01     阅读次数:     字体:【

前言:
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该条例实施多年后的今天,仍有个别地方政府无视该条例的明文规定,实施违法拆迁行为。本文以安庆市某企业诉当地县政府强制搬迁一案为例,谈一谈政府在矛盾多发的征地拆迁领域,如何做到依法行政和体恤民情。
案件事实:
方先生是一名退伍军人,退伍后自主创业办了一家企业,因当地县政府招商引资政策,落户于某工业园。2016年,当地政府为修建高速公路,需要对方先生的企业进行征收,但是因征收程序不合法,征收标准不透明,且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存在多项事实和法律错误,严重侵害了方先生的合法权益,方先生便委托北京企业拆迁律师——李文谦和孟文静为其维权。
在二位律师的建议和指导下,方先生对当地政府作出的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当地县政府竟然向方先生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方先生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其企业房屋。
二位律师在看到该催告书之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县政府寄送了律师函,言明政府行为的违法性,要求对方切勿实施违法强拆行为。但县政府不听劝阻,毅然于一个月后强行将方先生的企业强制拆除。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政府提起了相关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政府无权就申请法院强拆,更无权责令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或直接实施强拆。
本案中,方先生不服当地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决定,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县政府就应该本着解决问题、化解纠纷的态度,尊重法院的审判权,依法参加庭审和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待法院作出裁判后,再依照法院裁判依法实施征收行为。
但是当地县政府却公然不顾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诉讼过程中竟然向被征收人送达催告书,并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实属违法拆迁,严重侵犯了方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在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的指导下,方先生对县政府的强拆行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也已经通过判决确认县政府的强制搬迁行为违法。
截至发稿,当地市中院已经受理方先生的行政赔偿起诉状,让我们一同期待市中院的公正判决。

注:后面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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