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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厕上的钉子车”事件的法律分析
发表时间:2018-11-01     阅读次数:     字体:【

继“钉子户”之后,近日出现了一种新的阻止拆迁的方式——“钉子车”,日前山西太原迎泽区五龙口街拆迁现场出现了两辆“钉子车”,其中一辆停在已经拆得面目全非的废墟上,另一辆车停在废墟旁边,车主负责日夜看守。“钉子车”事件引人深思,其背后又有哪些重要的法律问题呢?
(一)“钉子车”行为属于违宪行为
“钉子车”与“钉子户”的行为后果一样都是损人不利己,“钉子车”车主耗时耗力看守废墟,阻止拆迁、项目建设开工,以期拆迁一方妥协从而获得自身预期的利益,但已有案例表明,这种盲目阻止拆迁的行为换取的结果并不理想,甚至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可知“钉子车”车主为了主张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参与拆迁的被拆迁人集体的公共利益,阻碍拆迁进程,增加国家、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上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政成本,损害社会利益,属于违宪行为。
(二)“钉子车”车主的合法救济渠道
据山西太原迎泽区五龙口街的“钉子车”车主表示,拆迁前的原建筑是一套二层楼的房屋,底层作为公厕提供有偿性公共服务,上层为休息场所,车主是原建筑物的承包人,“钉子车”的出现正是因为车主与拆迁方未能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那么“钉子车”车主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呢?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车主作为被征收土地上公厕的承包人,属于被征收人范围,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自身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房屋拆迁补偿中公民权利的梳理
在房屋征收决定、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决定、实施拆迁的各个阶段,公民都有对应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其一是参与权、知情权和听证权,被征收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城乡规划、征地决定、补偿方案公布前后时期公民都享有相应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听证权,可以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公开征地决定的相关信息,在有关部门主动公开征地决定、拆迁补偿方案的意见征求信息时,积极参与反馈,表达诉求。房屋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举办听证会,积极参加听证提出修改意见。其二是确认权,房屋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权属调查现状具有确认权,房屋征收部门应公示拟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及时获取房屋被征收人的信息反馈,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其三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房屋被征收人对于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在自身利益受到威胁时,要积极寻求法律上的帮助,不要盲目实施违法、违宪行为,要学会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依照法定程序维权,积极参与、协商沟通,注意留取房屋产权、房屋等附着物权属、价值的书面证明材料,以备法律救济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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