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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值评估那些事儿
发表时间:2018-11-01     阅读次数:     字体:【

近年来,中国的城镇化持续推进,征地与拆迁渐渐成为城乡社会的常态,但关于拆迁征地补偿的矛盾纠纷也屡见不鲜,原因往往在于百姓对补偿金额的不满。今天,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就带您一起了解“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那些事儿,看看您的征收补偿是否合理。
1.谁有权利评估我家房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根据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则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具体办法,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但实践中,大多数被征收人并不知道自己有这样的权利,常常由征收方单方面选定评估机构。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时,请积极行使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以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2. 房屋价值评估的标准有哪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运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择其一或综合运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同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也会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房屋室内的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则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若您对自家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不满意,上述评估标准也是异议提出的正当依据。律师建议您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3. 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律师在此郑重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若对自己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评估有异议,应当依据相关法律申请复核评估或鉴定,或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请在法定的维权期内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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