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的房屋因被认定为违建而被强拆了,但实际上,从认定违建到强制拆除,都需要经过一个合法的程序,被征收人针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强拆行为可以及时地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这样一则案例:原告在A市z区国有林场管理中心1区西侧有一处房屋。被告认为,原告所建房屋没有任何用地手续,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故,在没有履行任何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12日组织人员将原告的房屋强行推倒拆除,致使原告的家具、生活用品损毁。被拆房屋是原告的唯一住房,自从原告的房屋被拆除后,原告不得不搬到亲友住处,被告的强拆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最终,法院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并应当在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形下,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上述案件中,被告认为原告房屋没有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应予拆除,并于2019年8月12日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其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被告在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催告未送达原告,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未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被法院确认强拆违法。
征地拆迁要经历一个复杂的程序,如果您在过程中遇到问题无法解决,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