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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对违建实施强制拆除,也要履行法定程序
发表时间:2021-01-25     阅读次数:     字体:【

很多当事人的房屋因被认定为违建而被强拆了但实际上从认定违建到强制拆除都需要经过一个合法的程序被征收人针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强拆行为可以及时地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这样一则案例原告Az区国有林场管理中心1区西侧有一处房屋。被告认为,原告所建房屋没有任何用地手续,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在没有履行任何合法程序的情况下2019812日组织人员将原告的房屋强行推倒拆除,致使原告的家具、生活用品损毁。被拆房屋是原告的唯一住房,自从原告的房屋被拆除后,原告不得不搬到亲友住处,被告的强拆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最终法院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并应当在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形下,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上述案件中,被告认为原告房屋没有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应予拆除,并于2019812日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其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被告在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催告未送达原告,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未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被法院确认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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