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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涨价拆迁款差价拿不到? ——花言巧语莫轻信,民事行为莫急行
发表时间:2019-07-17     阅读次数:     字体:【

房屋涨价拆迁款差价拿不到?

——花言巧语莫轻信,民事行为莫急行

在本篇文章的案例中,当事人在房价大涨的情况下,仅仅拿到了最初签订拆迁补偿的价款额度,随后又耗费了相当的时间和金钱进行了诉讼,最终不仅浪费了时间和金钱,同时也没有拿到巨额的差价。因此在下文中在讲述案例的同时,还将帮助大家理解拆迁协议中相关条款的重要性,以及在拆迁协议相关条款生效后,如果识破对方的法律技术诓骗行为。

案例要点一:拆迁补偿协议按照约定解除

木某是本案的当事人,2006年木某和A公司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中约定了一条【若木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按协议约定日期完成搬迁,协议将自动解除】,而后来木某因为特殊情况,并没有在约定日期完成搬迁,在2006年协议自动解除。

案例要点二:相信对方的花言巧语,接受了拆迁补偿款

到了2009年,北京房价大涨,木某的房屋价值也随之水涨船高,而木某此时也重病在床、急需用钱,此时A公司派人来与木某重新沟通,明确表示“肯定让您满意”,木某信以为真,接受了对方的拆迁补偿款。

案例要点三:接受了拆迁补偿款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我们知道原有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已经在2006年自动解除,此时在木某和A公司之间并没有合同的权利义务约束,此时北京房价大涨,木某完全可以与A公司协商出一个数额更高的拆迁款,这个时候A公司找了过来,用花言巧语“肯定让您满意”来让木某接受了对方的名为“拆迁补偿款”资金。这样一来就构成了《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木某不清不楚的情况下,与A公司之间成立了一个新的合同,这个合同(协议)中的价款并不包括房屋增值的差价。

案例思考

在本案中,当事人木某作为普通人因为法律知识的匮乏,接受了A公司的拆迁款项,在法律上构成了一个新的合同(一个新瓶装旧酒的合同),也因此丧失了通过法律途径来获得拆迁房屋差价的机会。

所以大家一定要切记,一定要关注拆迁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而在拆迁协议自动解除后,也一定不要轻信对方的花言巧语,而不知不觉地做出一些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最好的方法是白纸黑字,把新的条款写下去,本案当事人即相信对方的诓骗又因急于用钱,轻易接受了拆迁补偿款,进而构成了《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也因此中了对方的法律技术陷阱。

拆迁协议是老百姓拿拆迁款的一个保障,如果双方都按照协议去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可以说是万事大吉了。但是协议终归是纸面上的,实际生活中拆迁房屋房价上涨的话我们当然都希望能拿到更多的拆迁补偿,而拿到更高的拆迁补偿往往有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随时愿意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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