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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房子变成了“违建”?拆迁方真的有资格拆除违建吗?
发表时间:2019-07-23     阅读次数:     字体:【

一、违法建筑的界定

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内,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般包括如下种情形:(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建成的建筑;(3)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认定违法建筑,要先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完成后,相关部门认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我国目前负责具体认定工作的部门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常情况是:(1)如果房屋处于城镇规划区内,由县(区)规划部门认定;(2)如果处于乡村规划区内,先由乡镇政府调查取证,然后将形成的资料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最后由乡镇政府认定。

二、拆迁方真的有资格拆除违建吗?

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或者追求征收速度,可能会出现以拆违代征收的做法。事实上,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确实存在许多未依法办理房屋登记的情况,这些不是我们老百姓造成的,甚至是我们无能为力的。比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行终2450号判决,在判决中提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种情况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老百姓能够克服和解决的,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所以,拆迁方不能一刀切,将所有手续不全的房屋都拆除。在上述判决中,法院认为县政府直接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

总之,我们的房屋无证,不一定就是违建。即便被认定为违建,也不一定必须拆除,即便要拆除,也是要走正常法律程序的,不是拆迁人说违建,就真的是违建。任何“以拆违之名,行征收之实”的做法都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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