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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基于江苏某地系列撤诉案件的总结与思考
发表时间:2019-07-24     阅读次数:     字体:【

近日,我律师团在代理江苏某征地拆迁案件的过程中,连续撤回了二十多个案件的上诉。欲知为何出现如此大规模的撤诉,且听笔者一一道来。

去年,本案当事人章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因安置补偿费用不合理,便委托我律师团代为维权。接受委托后,主办律师经实地考察,发现章先生房屋周边正在进行相关项目建设,因为张先生房屋所在地块仍然存在产权纠纷,不满足净地出让的条件,更不得进行规划建设。于是,便指导章先生向市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章先生房屋所在地块及周边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期在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后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请求撤销。

当地规划部门的效率确实比较高,章先生不日便收到了来自规划部门的多达二十七份规划许可证,但是因为这些规划许可证并没有附红线图,我们一方面无法判断章先生房屋所在地块到底有没有被纳入规划范围,另一方面,如果被纳入的话,我们根本无从得知具体是哪个许可证将章先生房屋纳入了规划范围。于是,我们采取了全面复议的策略:既然规划部门公开了二十多份规划许可证,我们就可以针对所有许可文件提起行政复议,然后在复议过程中明确到底是哪个许可文件。

章先生提出行政复议后不久,便收到市政府的补正通知,要求章先生明确指出具体哪个规划许可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正如前述,受客观条件限制,我们根本不可能知道这方面信息,我们便向市政府作出了情况说明,并请求市政府依职权主动查阅。可是令人遗憾的是,市政府以“涉案行政许可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力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于该结果,我们认为,一方面,我们申请复议的对象是二十几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得到的规划许可文件,既然规划部门认为这些许可文件所涉地块便是“涉案房屋所在地块及周边地块”并向申请人公开,这就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这些许可文件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利害关系,而无需申请人提交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面,至于这些规划许可行为是否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应由作为复议机关的市政府履行职责进行审查确定,而不是由申请人自行确定,且因客观条件的限制,申请人根本无法举证证明。退一步说,这些规划许可证以及对应的红线图都由政府机关制作和保存,市政府完全可以依职权主动查阅,而不应该为难申请人。于是,我们以市政府为被告向市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可是,市中院竟然支持了市政府的抗辩,判决驳回了章先生的诉讼请求。

不过法律终究的公正的,本案在省高院二审期间出现了转机。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直接对市政府的复议行为提出了质疑:“二十几个规划许可文件到底哪个跟相对人有利害关系?”“你是一级地方政府,不能只站在复议机关的角度。”“规划局也是你们市政府的机关,你们政府都不知道,老百姓怎么知道?”法官的话语振聋发聩,充分体现出人民法院司法权的公平与公正。二审开庭后,市政府向省高院提交的红线图让人大跌眼镜:二十几份规划许可文件无一涉及章先生的房屋。至此,本案告一段落,最终的结局正如本文开头所说,我方撤回了全部诉讼。

那么,这个案件到底给我们带来什么启发呢?本案经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兜兜转转由回到了原点,这其中是否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呢?

2012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理行政案件108.139万件(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诚然,如此众多的案件中,确实可能存在滥诉的现象。作为老百姓,动辄告政府,确实会给有限的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造成浪费,从而影响其他存在实质纠纷的案件的解决。但是本案则截然不同。古人云,官民定则天下定,官民乱则天下乱,行政复议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解决官民之间的纠纷。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本案经历这么多法律程序,耗费了这么多司法资源和老百姓的维权成本,到最后却落得个无疾而终的结局,正是因为市政府在复议过程中未尽到审查的义务,未履行好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这十分不应该。

作为专业的行政法律师,我们始终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道路上前行,同志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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