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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屋内财产损失怎么算?
发表时间:2019-08-16     阅读次数:     字体:【


为了加快房屋征收拆迁的进度,征收方经常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强拆,强拆的名义也是花样百出,有明目张胆强拆的,有趁被征收人出门后立马偷拆的、有三更半夜偷拆的,有所谓不小心搞错而误拆的。这些强拆不但导致被征收房屋直接毁损,而且也导致房屋内物品毁损,对于房屋的价值,一般在征收之前就测量登记过,房屋价值相对容易确定,但是屋内财产因为具体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实践中,被征收人的损失往往很难追偿。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故在征收人诉征收部门确认违法强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由行政机关就其行为合法承担举证责任。但涉及到财产损失问题,应当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征收人就其在强拆中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当强拆行为存在重大程序违法时,例如,强拆前没有下达强制拆除决定,征收部门未依法办理被征收房屋内财产公证等情况,被征收人应当只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征收部门应当承担具体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证明,应当按照被征收人的主张并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的数额加以赔偿。因为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出于弱势地位,在不被通知即强拆房屋内财产已经毁损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很难举证证明财产损失、灭失的具体数额。而此后果是由征收部门的强拆行为引起,征收部门具有过错,所以应当由征收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在此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在得知征收部门欲对房屋进行强拆时,对房屋内的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可以先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或者申请公正机关进行公正,避免因缺乏证据证明导致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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