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项目的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根据该法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对于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是: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对按照以上标准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以上法律规定不好理解,下面举例示范。例如:被征收耕地的面积为4000亩,征地前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为2亩(征地前该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为8000亩,农业人口数总计4000人),征收前三年该耕地平均年产值为每亩1200元,以补偿倍数6倍计算,则该耕地被征收时的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式为:
(1)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4000亩÷2亩/人=2000人;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亩/人×1200元/亩×6=14400元;
(3)安置补助费总额为2000人×14400元/人=28800000元=2880万元。
(4)每农户能够领取到的安置补助费为14400元×该农户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