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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无权征收房屋,更无权强拆房屋!
发表时间:2019-08-16     阅读次数:     字体:【


村委会、乡镇政府是和村民接触最多的组织或机构,他们的行为与村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村委会、乡镇政府经常是站在被拆迁人的对立面。例如,个别地方村委会强行收回村民耕种多年的土地;某些地方乡镇政府与开发商勾结买卖土地,以征代租;更有甚者,直接替村民在不合理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并扣下该协议的原件。

一、村委会、乡镇的职责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乡镇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是一级政府,在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二、征收农村耕地房屋方面的法律规定

按照土地性质的划分,农村的耕地以及农村房屋下面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搞项目建设,进行征收拆迁,首先要把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收共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由市、县级政府报批征收土地,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会下达征地批文。此时,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告,并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拟征地公告、征询村民意见、实地调查登记、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张贴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并报批以及批准、土地补偿登记、实施征地补偿与支付拆迁补偿款,这些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流程,缺一不可。

由此可知,法定的集体土地征收流程中,并没有规定经过村委会、乡镇政府这一环节,因此村委会、乡镇政府无权征收农民的耕地房屋,更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由于村委会、乡镇的职责或权限,决定了其与村民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村民免不了打交道。当村民遭遇村委会、乡镇政府作出的不合理行为,被征收人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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