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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拒绝搬迁,房屋征收部门能直接强拆吗?
发表时间:2019-08-16     阅读次数:     字体:【


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处于弱势地位,经常受到征收方的误导干扰或者各种各样的强大压力,导致被征收人违背自己的意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旦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就变得更加被动,因为补偿安置协议中一般都约定了搬迁期限。如果超过期限,征收方就会通知被征收人过期不搬离属于违约,要求被征收人立即搬离,并告知将对房屋进行强拆,这对被征收人造成极大压力。那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拒绝搬迁,房屋征收部门能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强拆吗?答案是否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度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该法律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拒绝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被征收人履行限期搬迁的义务,如果在限定期限内不履行搬迁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拒绝搬迁,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房屋进行强拆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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