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秦讲堂

“四规划、一计划”与违法征收过程中的被征收人补偿的提高有什么联系?
发表时间:2019-08-16     阅读次数:     字体:【


伴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加快进行,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都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合法的房屋征收行为离不开规划行为,任何棚户区改造项目如果不符合规划,都属于违法实施,将承担违法后果。

很多遭遇违法征收的朋友相比都听说过“四规划、一计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如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那么这四规划、一计划具体是什么含义?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最高层次的规划,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根据不同的行政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可分为国家级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根据不同的对象和功能类别,可以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专线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知道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一般来讲,国家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其实质是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部门间的合理配置即土地资源的部门间的时空分配(数量、质量、区位),具体借助于土地利用结构加以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是从全局的和长远的利益出发,以区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等方面所作的统筹安排。

3、城乡规划(城乡规划部门审查)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利用现有地图、卫星地图结合实际来开发治理历史现状,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和农村交通居住消防绿化,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发展空间布局,提升品位,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4、专项规划(城乡规划部门审查)

专项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为更有效实施规划意图,对工业、交通、商业、文化、教育、环卫、电力、供水、防洪、人防等城市要素中系统性强、关联度大的内容或城市整体,长期发展影响巨大的建设项目,从公众利益出发对其空间利用所进行的系统研究。简单说,就是对某一专项(行业)所进行的行业发展和空间布局规划,其内容除包括规划原则、发展目标、规划布局等外,一般还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和实施建议。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人大审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指中长期规划在各个年份的实施计划,是国家进行短期宏观调控的基本依据和重要手段。年度计划在分析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和宏观经济形式及变化的基础上,确定包括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宏观调控预算目标,提出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和措施。

“四规划、一计划”与违法征收的关系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因此,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房屋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属于违法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被依法撤销,这也是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征收人维权的筹码所在。如果《房屋征收决定》被依法撤销,房屋征收部门就无法征地。但,房屋征收部门一般是急于用地的,这也就促成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双方的谈判,被征收人因此更容易获得合法合理的征收补偿。


 
上一篇:农村房屋没有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都是违法建筑吗?
下一篇:城中村征地乡镇政府说了算吗,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