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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土地被征为国有但是没有拆迁,现在面临拆迁有哪些补偿?
发表时间:2019-08-19     阅读次数:     字体:【


我们在为大家做拆迁案件法律咨询的时候,为了判断案件性质,我们首先需要知道的问题便是:您的房屋所在地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一般来说,农村土地是集体土地,城镇土地是国有土地。但是还有一种不太常见的情形:房屋虽然在农村,但是手里的土地证却在多年前被换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种情形在征收过程中应该如何补偿呢?对被征收人有利还是有弊呢?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法其实早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也就是说,如果大家当年在换领土地证的时候,没有同时领取土地补偿款,那在多年后的今天,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补偿标准不应低于周边同等类型房屋的价值。但是如果当年已经领取了补偿款,那就应该做相应的扣除。

最高法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这样能够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可以得知:多年前更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管当时是否已经领取补偿款,一般情况下,对被征收人都是较为有利的。

以上便是我律师团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遇到征地拆迁相关问题,请给我们私信或者在文章下面留言,我们会及时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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