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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自治行为可诉性的简要讨论
发表时间:2019-08-19     阅读次数:     字体:【


村民委会员,是我国农村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由于基层法治并不完善,因此在村委会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经常会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不少地方会出现诸如村委会擅自收回承包地、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分配征地补偿款不公平公正、拒绝给在读大学生、户口在本村的外嫁女征地补偿等问题。我律师团在代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抗辩事由就是:这是本村村民的自治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某些地方法院在这种问题上往往也采取一刀切的原则,只要村委会提交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是村民自治行为,便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甚至都不去审理该村民自治行为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律师团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诚然,村民自治对我国农村基层的管理是及其有利的,在上传下达的过程中,村委会确实能够起到村民与政府之间的润滑作用,能够实现人民内部矛盾内部解决与消化,有利社会整体的和谐与稳定。但是,所谓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倘若村民自治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该行为必然是无效行为,对村民来说也就不具备任何效力了。在此情况下,如果村民认为村民自治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侵害其合法权益,是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相应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不应直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应分步进行。首先,需要判断侵权行为是否确实是村民自治行为,倘若不属于,便应当立案审理。其次,需要判断该村民自治行为是否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如果是合法村民自治行为,且经过了三分之二以上成年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的同意,那就应该尊重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利;反之,倘若该村民自治行为并不合法,人民法院就应该立案审理。

以上就是我律师团对村民自治行为可诉性的简要分析,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遇到征地拆迁相关问题,请给我们私信或者在文章下面留言,我们会及时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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