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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人的这些知情权应当被保障!
发表时间:2019-08-20     阅读次数:     字体:【


衣食住行是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而在高房价的社会背景下,住房问题更易成为重要和突出的问题,房屋被征收或被搬迁,被征收人首先会关注以下问题:房屋被谁征收?房屋被征收能获得多少补偿?补偿不合理甚至没有补偿怎么办?这些问题不解决,被征收人心里就不踏实。心里不踏实,就会焦虑不安、引发矛盾。因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得到保障就显得十分关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规定实行征收的政府部门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角度来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根据《条例》,被征收人对以下七个方面拥有知情权,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以下七个方面负有信息披露并主动公布相关信息的义务:

1、对于征收补偿方案拥有知情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对于相关公众的意见及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拥有知情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3、对于房屋征收决定拥有知情权。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4、对于被征收房屋的政府调查结果拥有知情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5、对于政府的补偿决定拥有知情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6、对征收补偿档案及分户补偿情况拥有知情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7、对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拥有知情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被征收人从房屋征收决定论证阶段的征收补偿方案开始就拥有知情权,对于征收补偿方案及其修改情况,对于政府征收决定、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调查登记确认情况、补偿决定、各分户补偿情况、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等七个方面拥有知情权。这些规定,对于保障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征收补偿行为的三个基本原则(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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