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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常见的违法情形,你需要了解!
发表时间:2019-08-22     阅读次数:     字体:【


近年来,国家为改善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的生活居住水平,实现小康,开展了一系列征地活动,但其中不乏一些违法征地行为的出现。许多农民由于受知识水平的限制,在自家土地面临征收时,往往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就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等到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已经无法再补救。因此,我律师团总结了一些常见的违法征地行为,帮助您提高防范意识。

  1、无征地批复,即实施占地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所以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过征收,经过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征地批文。

  征收部门如果在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从而非法占用土地的,属于违法“未批先占”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侵害被征地村民的知情权、确认权、申请听证的权利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征收部门需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批准征地后,征收部门应当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张贴,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未依法进行公告的,被征地农民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对拟征土地的权属、面积、地类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及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征地机关如未告知、或被征地农民申请听证而主管机关不予组织的,那么申请征地的机关就不能启动征地申请报批程序,已经启动征地报批程序的,有权机关也不得批准征地。

3、少批多占或以旧代新

根据法律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果征收方拿着很多年前的征收批文进行征地,可以利用2年有效期限的规定提出质疑并回击。对于征收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被征地农民应当注意审批面积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一致。

  4、圈地导致土地闲置

很多地区先进行土地征收,征收之后把土地圈占起来,却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未进行开发利用,从而导致土地荒废,成为闲置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以上便是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如果您遭遇了违法征地,对征地补偿款不满意或是拿不到征地补偿,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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