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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出来后,就是最终补偿吗
发表时间:2019-08-22     阅读次数:     字体:【


房屋的价值评估是房屋征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实践中,有些人会疑问,征收方出了评估报告,就是最终的补偿吗?有些被拆迁人对房屋征收中的评估程序并不了解,也不能判断征收方所给出的评估报告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即便觉得评估报告不合理,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本文对此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房屋评估的具体要求。1、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要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屋征收,由房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2、评估人员符合规定。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3、评估机构现场勘查房地产评估机构在作出评估报告之前必须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拆迁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视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4、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二、如何审查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否合理可以从这几个方面着手:1、评估机构是否由政府单方面决定的,如果政府并没有通过被征收人就自主选定一家评估机构是不合规定的。2、签名和盖章是否符合规定。如果出现无评估资格的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署名评估师少于两名或者公章缺乏的,该评估报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3、评估机构是否现场勘查。如果评估机构到现场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拍照、勘查就出具报告的,属于程序违法,作出的评估报告法律效力4、是否在张贴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才进行房屋价值评估如果不在这个时间点进行就是违法的。

三、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救济:一、申请复核鉴定。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可知,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二、鉴定意见出具后,被征收人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评估结果出来后,补偿并非不能更改。尽管评估报告的结果是征收方确定房屋价值的依据,但实践中征收补偿依旧是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协商的结果。所以,当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存有疑惑或不满意时,要积极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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