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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常见的文书,应当这样应对!
发表时间:2019-08-23     阅读次数:     字体:【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会对被征收人下达各式各样的文书。不同的文书,作出的主体不同,效力也不同。因此作为被征收人,收到文书时首先要看清以下几点:

1.该文书的作出部门是谁;

2.该文书主要内容是什么;

3.该文书会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哪些实质影响;

4.作出该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5.文书上是否载明了被征收人可以陈述申辩、复议诉讼权利及期限。

依次浏览核对后,被征收人就能大体确认该文书的内容,也能很容易的看出文书形式是否违法。下面,我们就实践中常见的3种文书形式为大家进行分析:

  一、限期拆除决定书

  法律依据: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所规定的内容,具体内容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作出主体:根据上面的发条可以得知,城市的违建房屋认定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农村的违建房屋由乡、镇人民政府来认定。

法律风险:房屋被征收人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如果不及时复议或者起诉,则房屋违建效力确定,将会面临强拆。

  应对措施: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被征收人可以在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若《限期拆除决定书》上没有载明被征收人有复议或者救济的权利,则起诉期限为1年。

  结语:当然,您如果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一定要警惕“以拆违代拆迁”的违法拆迁形式。如果您的房屋平时在居住过程中没有任何问题,一旦遇到征收项目则莫名奇妙地变成“违建”,是明显的“以拆违代拆迁”,被征收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再解决后续补偿问题。

  二、责令交地决定书

  法律依据:责令交地决定书是在征地过程中常见的文书,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该条文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主体:依据上述法律可知,有权责令交出土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无权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书》。

  法律风险:被征收人收到《责令交地决定书》即意味其土地将要被回收,而搭建在土地上的房屋也岌岌可危。

  应对措施:针对《责令交地决定书》,被征收应当准确把握从《责令交地决定书》到司法强拆来临时的这段期间,是被征收人寻求救济的法定期限,即在收到《责令交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若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之间迟迟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大概率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务必在司法强拆前针对该文书提起复议、诉讼以保住房屋。被征收人不能消极地等到法院作出强拆裁定之后才醒悟,一旦强拆,形式局将难以逆转。

  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律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针对被征收人个人具体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数额作出的文件。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主体: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律风险: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意味着房屋将面临司法强拆。

  应对措施: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应当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提起诉讼将该文书撤销。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市、县级人民政府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司法强拆。

  结语:《责令交地决定书》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都是针对合法建筑作出的法律文书,也是征收进入司法强拆的最后一环,被征收人在收到这些文书后,一定要及时的提起法律程序救济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财产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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