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秦讲堂

企业被以“散乱污”的名义强拆,企业主应当如何维权?
发表时间:2019-08-23     阅读次数:     字体:【


前不久,笔者在山东某地开庭后,应当地某被强拆企业主的邀请,为其做了一个简短而不简单的案件咨询。

据该咨询人赵先生叙述,其多年前为响应当地招商引资政策,在乡镇政府的组织下,租用了周边村民的土地,开办了一家规模不小的医用棉签厂。经赵先生多年经营,他的企业从技术到产能都有了极大的提升,为当地提供了很多就业岗位,也为当地政府贡献了不少税收。

但是,就在近年来的环保大检查过程中,当地政府声称赵先生的企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将赵先生的企业认定为“散乱污”。这让赵先生丈二和尚摸不到头脑:土生土长的他,为了保护好家乡的生态环境,在环保方面可是做足了功课,各项环评许可也都很到位,可是为什么好端端地被认定为“散乱污”企业呢?然而,就在赵先生想要找当地政府说明情况的时候,当地乡镇政府联合城管执法单位连夜派人对赵先生的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

听完赵先生的讲述,笔者不禁想起先前在广西南宁某地的一个案件,同样是环保拆迁,同样是被当地政府强拆,甚至强拆的理由都出奇地一致。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当地乡镇政府和城管执法单位以治理“散乱污”企业的名义强制拆除赵先生的企业厂房,究竟是否合法呢?环保拆迁能否成为合法强拆的借口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规定不可为,倘若行政机关想要实施某一行政行为,则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而且,程序合法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法定的程序,而不能乱作为。而本案中,一方面并没有关停取缔所谓“散乱污”企业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既没有履行相关的认定、责令改正、责令拆除决定、催告等法定程序,也没有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机会。因此,当地乡镇政府和城管执法单位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笔者同时需要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不仅应当遵守和尊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应当考虑历史因素;改革必然面临阵痛,但是这个阵痛不应当全部由合法本分的企业主去承担。就像本案中,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时候给资源给政策,而面临所谓的环保检查的时候,不去考虑如何以提升企业环保质量的角度去保护环境,而是搞一刀切,强拆关停了事,试问,这与卸磨杀驴可有不同?


 
上一篇:房屋拆迁必须了解的补偿标准
下一篇:说不清楚原因,就是觉得补偿少